|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2006-12-17 16:5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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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毒品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社会难题。在我国,禁毒形势相当严峻。2004年据国务院新闻办提供的资料,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已超过105万,而3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72%。[1]而实际吸毒人数应远远高于此数。同时,强制性戒毒措施涉及对吸毒者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因此必然关涉公民基本权利和相关法律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探索戒毒制度的改革,不仅对于解决目前我国面临的社会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完善我国有关法律制度及其与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协调发展,亦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我国强制性戒毒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 大体而言,目前我国戒毒方式主要分四种:一是医疗戒毒;二是家庭戒毒,三是强制戒毒;四是劳教戒毒。尽管目前一些地方如云南等地探索TC模式、社区帮教戒毒等新的戒毒模式,但这些方式尚不普及,又无法律依据。在中国,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是最主要的戒毒方法[2],最为普遍,由于这两种方式所共有的强制性,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在实践中面临不少问题,因而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本文所指的强制性戒毒,包括"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两部分。 (一)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3]。它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戒毒是一种行政措施。 2、仅适用于吸毒成瘾的人员。偶尔吸毒但尚未成瘾的人员不适用强制戒毒。 3、强制戒毒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 4、强制戒毒剥夺吸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具有国家强制性。 5、强制戒毒的内容包括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目的是戒除毒瘾。 强制戒毒是中国戒毒制度的主体[4]。但是,关于强制戒毒,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仅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全国性、地方性法规。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始见于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还有2000年1月17日公安部颁发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1995年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颁布之前,只有一些地方性规章。如1990年10月10日的《广州市戒毒收容管教的暂行规定》、1991年1月25日颁布的《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1994年11月5日颁布的《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1995年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颁布后,各地陆续出台了禁毒条例,在其中规定了强制戒毒的内容。如1997年10月10日《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统一规定了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自愿戒毒的管理、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禁毒条例》和2004年1月6日通过的《湖南省禁毒条例》等。 我国的强制戒毒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首先,关于强制戒毒的性质。1991年的《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和1994年的《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均明确将强制戒毒定义为行政强制措施,其主管机关为公安机关。而1990年10月10日颁布的《广州市戒毒收容管教的暂行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戒毒收容管教的性质,也没有出现强制戒毒的字眼。但从其内容上看,实际规定的是强制戒毒的内容。并且,它在第一条指出,该《暂行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东省对卖淫嫖娼等七种违法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的暂行规定》,并且主管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可以推断出,广州市的戒毒收容管教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云南,强制戒毒规定在1990年的《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和1991年的《云南省禁毒条例》中,没有明确其性质,但从内容上看,仍为行政强制措施。1995年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后,明确规定强制戒毒是一种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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