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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改制与地方威权主义的终结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2006-12-18 19: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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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主要考察了乡镇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和乡镇企业改制的政治经济影响。提出乡镇企业早期的发展主要得宜于集体所有制度、人民公社制度的管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消费品市场真空等因素的结合。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权力对市场的替代。在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以后,市场竞争凸显了乡镇企业在改革初期形成的弱势性格。乡镇企业自身的改革问题变得日见突出。从承包责任制到股份制的改革又是一个让乡镇政府渐渐退出地方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当乡镇政府完全退出乡镇企业经营活动的时候,也就意味着人民公社时期制度化的那种由地方政府操纵的集体所有制度的破产,同时也宣告了建立在没有退出权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地方威权主义的终结。

  到1993年为止,乡镇企业的出现与发展构成了中国经济改革中最有特色的部分。正如邓小平1987年6月12日在会见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主席团委员科罗舍茨时所说,“农村改革中,我们完全没有料到的最大的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突然冒出搞多种行业,搞商品经济,搞各种小型企业,异军突起”(1993,238)。1992年田纪云也谈到,国营企业在40多年里用了4-5万亿元,形成了1.7万亿元的固定资产、2万亿元的产值,吸纳1亿多人就业。乡镇企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就形成了5300亿元的固定资产,吸纳的就业人数也是1亿,中国的社会总产值从1000亿元到11000亿元用了31年的时 间;而乡镇企业从1000亿元到1991年的11000亿元,仅用了8年的时 间。(注:参见《经济日报》1992年1月4日。)

  进入90年代以后,乡镇企业的意义除了原来的多种经济成份、资产积累、吸收劳动力就业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其经营绩效对国民经济的增长直接构成影响。根据测算,乡镇企业的速度每增减3个百分点,就会影响国内生产总值1个百分点;工业增加值每增减2个百分点,就会影响全国工业增加值1个百分点;在今天的国家政策制定中,乡镇企业已经与国企相提并论(高以诺,1998;朱永旗,1998)。

  与80年代迅速崛起的势头一样,从1994年开始,乡镇企业的发展开始急速减缓。到1997年底,尽管乡镇企业仍然具有骄人的业绩,(注:譬如,全国乡镇企业拥有固定资产原值19427亿元,平均每户达到了9.62万元;完成增加值20740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7.7%;完成工业增加值15037亿元,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47.3%;上交国家税金1526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20.4%;出口交货值6747亿元,占全国出口交货值的36.1%(农业部乡镇企业司,1998a ,1-7)。)却仍然不能抹去人们对其前景的忧虑,因为,1997年乡镇企业的各项指针与1993年相比均有相当大的距离。第一,乡镇企业产值增长幅度明显回落,1991年的增长率为22.4%,1992年52.3%,1993年65.1%,1994年35%,1995年33.6%,1996年21%,1997年15.4%(农业部乡镇企业司,1998a ,1)。第二,效益平均水平持续下降,从1994年开始,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和营业额利润率均逐年下滑,到1997年,总资产报酬率由1996年的12.8%下降到11.7%;资本收益率由1996年的25.1%下降到22.4%;同时,企业的债务偿还减弱、资金周转速度减缓(农业部乡镇企业司,1998a ,28)。第三,亏损呈日益严重趋势,与1995年相比,乡镇企业的亏损面不断加大,亏损额增加了0.7倍,达806亿元(农业部乡镇企业司,1998a ,34)。在这个时候,人们不禁要问;乡镇企业怎么了?为什么在经历10多年的蓬勃发展之后突然陷入了困境?乡镇企业的前景如何,还能恢复往日的辉煌吗?

  也如当初乡镇企业高速发展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一样,1994年开始的乡镇企业困境也引发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但是,多数讨论都集中探讨乡镇企业产权改革、产业结构、经营管理水平等技术性环节,还有与乡镇企业所有制有关的理论问题如股份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关系以及在乡镇企业改制中为保证集体所有制主体地位而设计的各种所有制改造方案。(注:有关这方面的文献汗牛充栋,可参见中国人民大学书报数据中心《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本文试图把乡镇企业的困境放到中国急剧变迁的社会经济秩序中来讨论。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理解为什么今天的困境是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阶段,同时也是一个过渡阶段。实际上,它是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秩序彻底告别小农自然经济和人民公社体制、乡镇企业转变为自由市场经济企业的阵痛。

  一、人民公社制度遗产与乡镇企业

  根据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农义务的各类企业”;其中“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者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但是,当1984年把人民公社时期传续下来的社队企业改称为“乡镇企业”的时候,(注:1984年3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中,同意把社队企业的名称改为乡镇企业。)尽管政府的文件中规定的乡镇企业却并没有这样严格的法律定义,它实际上包括了建立于乡镇社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即社(乡)队(村)举办企业、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其它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80年代中期引起学术界和传媒极大兴趣的“苏南模式”、“温州模式”和“珠江模式”就分别代表了三种不同类型的所有制形态。“苏南模式”中,集体所有制和政府经营是其主要的特点;而“温州模式”所代表的则是以家庭加工业和贸易为特点的乡镇企业类型:“珠江模式”的特点则在于外资的大量引进,即“三来一补”企业的发展。

  尽管乡镇企业从一开始在所有制形态上就表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是,乡(镇)和村集体所有的企业仍然是乡镇企业中的主体。以苏州、无锡、常州为代表的苏南地区,1985年乡(镇)村两级企业的职工人数占乡镇企业职工总数的91%,总产值占95%,利税占92%(陈吉元,1989,68);直到90年代初期,大多数的乡镇企业仍然直接由乡镇、村集体所有和经营,多数乡镇的主要干部直接担任乡镇企业集团的董事长之职,村长和村支书的主要职责就是经营村级所有的企业(周尔鎏、张雨林,1991,37;朱通华、孙彬,1994)。在浙江沿海,特别是“温州模式”所在地区,尽管在人们的印象中私有经济始终是乡镇企业的主要力量,但是,很多私有经济被戴上了集体经济的红帽子(Liu ,1992),所以,统计中无论是工业还是商业,集体经济仍然占据主导地位(陈吉元,1989,90-116;周尔鎏、张雨林,1991,110)。在珠江三角洲的南海、番禺、顺德、东莞地区,乡镇企业主要依靠港资的投入开始起步,但是乡村的集体所有制仍然占有主导地位,譬如顺德1990年的全县工业总产值中集体所有制占80%,镇办企业占集体所有制的90%以上(周尔鎏、张雨林,1991,93-99)。

  集体所有制的缘起可以追溯到农业合作化时期,但作为一种制度,却成型于人民公社化时期。人民公社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集体所有制,它不承认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所有生产资料根据具体情形分属生产小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所有;生产小队为基本财务核算单位,每个劳动者根据其在集体中的贡献大小(譬如劳动类型和时 间长短),从集体的收益中分配收益。(注:这就是有些学者所说的再分配经济(Nee ,1989)。)但是,这种“集体所有”与人们所理解“社区成员集体所有”并不是一个概念。

  后者可以被认为是这样一种体制,即社区内的所有农户或者农民都拥有对财产的支配权,并可以通过特定的管理方式或者手段行使其对财产的支配权利。而前者中,财产的支配权主要集中在生产小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的干部集团手中,干部集团对这些集体财产基本上具有全权处置权,(注:关于公社时期权力结构已有一些比较详细的案例,可参见张乐天(1998)、凌志军(1998)、卢跃刚(1998)。)形成一种地方的集权体制(张乐天,1998,237-277)。

  当人民公社时期的社队企业被改称为乡镇企业时,这种干部集团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并没有随之改变,而是沿袭了下来。当人民公社体制在1984年前后全面解体之后,原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集体所有制部分地变动了,譬如,土地承包给了农民,一些生产资料卖给了农民,但是乡镇企业的支配权仍然留给了乡(镇)和村的干部集团。与此同时,尽管集权体制由于农业生产活动的逐步自由化而受到影响,但在乡(镇)和村的乡镇企业中,集权体制却得到了保留。

  历史的轨迹表明,正是当初的部分性集权体制或者说威权体制造就了乡镇企业在80年代的高速发展。在起步阶段,乡镇企业面临的是一个极大的市场真空,譬如由于国有经济长期集中在重工业部门,日常消费品的生产严重短缺;当时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不高,对低档消费品的需求旺盛。尽管如此,企业的运转除了市场以外,还需原料、技术、资金和管理。

  在计划经济仍然一统天下的条件下,除了政府,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法满足这些条件。的确,在乡镇企业发展的早期,是政府在为企业寻找计划外的原料,提供银行信贷的担保,赋予技术人员有效的社会身份,并为管理人员承担政治风险。譬如,1985年顺德镇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和流动资金总和的88.3%来自于银行贷款(周尔鎏、张雨林,1991,95)。

  早在1962年,葛申容就指出,在个人无法承担制度变化风险和成本的时候,只有政府才能够担此重任(Gershenkron ,1962)。戴慕珍进一步发展葛申容的观点,把这种乡镇政府对乡镇企业的努力称之为地方政府法团主义(Local StateCorporatism(注:关于Local StateCorporatism 的译法,由于Corporatism 在西方社会的特定含意而变得极为困难,其最基本的含意是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团体,特别是政府、公司为了某些重要的议题,通过谈判,相互妥协,达成一致。现有的译法有“合作主义”、“法团主义”、“公司化整体主义”等。

  这里权且用“法团主义”。))(Oi,1992)。她强调,发生在东欧国家的私有制浪潮不能够用来解释中国农村的快速经济发展,中国农村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政府与企业合作。(注:与戴慕珍观点相一致的还有布里查的地方发展性政府(LocalDevelopmentalState )和华尔德的地方政府作为公司。布里查认为,集体所有制和私有制的并存过去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 间内还将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那既不是资本主义的,也不是社会主义的(Blecher and Shue,1996)。华尔德同样认为私有制不能够解释乡镇企业的成长,他特别强调可耐(Kornai,1990)基于东欧经验的、缺乏经济基础上的私有制不适合中国的情况,认为是县以下的政府与企业关系中,政府实际在扮演公司的角色(Walder,1986、1994、1995、1996)。相似的观点认为,早期乡镇企业高速发展是中国文化和中国人特有合作品质和利他精神的产物,而与所有制之间没有关系(Weitzman and Xu ,1994)。)由于法团主义在西方世界中具有特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她的地方政府法团主义便很快受到了对乡镇企业高速发展作私有制和半私有制解释的学者的批评(McMillanand Naughton,1992;Pei ,1994;Nee and Matthews,1996)。为此,她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对这一用语作了特别的解释,她指出:在一些具有地方政府合作主义的地区,一些干部的权力很大,在部分地区,一些干部甚至是威权者,譬如,大邱庄。但是,地方政府合作主义并没有对干部的权力进行假设,也不排除成功的私营企业……地方政府法团主义只关注管理的合作特质,而不讨论谁具有权力(Qi,1998,94)。

  问题是,哪怕只是讨论纯粹的管理特质,也不能摆脱权力问题,因为企业和社会一样,不存在权力真空地带,在涉及到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时尤其如此。有关乡镇企业的案例,特别是集体所有制集中的苏南地区的案例,充分地证明了乡镇政府的强势权力是乡镇企业早期高速发展的必要条件(马戎等,1994);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乡镇企业的发展过程更充分地说明了威权主义和威权者对企业发展直接的、重要的影响(邱泽奇,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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