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2006-12-19 17:5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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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影响当前农村干群关系的原因非常复杂,但是,从主体角度看,群众、乡村干部在发生变化后,其自身存在的种种缺陷和不足,导致了群众对干部的认同度减弱,干群主体间冲突不断。因此,从主体自身的表现中找出其成因,在此基础上,加强主体自身的改善来实现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将是今后缓解和改善干群关系的着力点。
关键词:主体 农村干群关系 分析 当前 化解
当前,我国一些农村地区出现了干群关系紧张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现象,扭曲了干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干群关系主体发生了变化,群众、村、乡干部的关系有了新的变化。因此,积极探索化解干群矛盾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本文从主体角度来分析代表个人利益的群众、代表农村社区和国家合法利益的村干部、代表国家和地方利益的乡干部三方互动对干群关系的影响,对于化解、改善干群关系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一、农村干群关系主体的演变。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源泉,矛盾的双方不断地运动、变化,导致矛盾双方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发生变化,从而改变矛盾双方的力量对比,推动事物向前发展。
人民公社化的推行,农民被束缚在自己的村庄里从事农业生产,在政社合一的情况下,农民只是按照要求进行生产的个体。尽管农民对于大队、生产队以及公社干部有不满,但在强大的国家压力下,农民和干部的地位是不对称的,农民也只能默认现实。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改变了原来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出现了村民自发组织起来自我管理的村委员会。1983年10月我国开始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并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P561这样,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乡镇干部和村组干部的关系就开始发生了变化。农村家庭承包制的实施,使得一部分农业劳动力得到了解放,他们开始向非农领域寻找就业门路。从此,在古老的中国大地上出现了一些与农民有关的新名词——农民工、农民企业家等等,这表明我国农民也开始走向了分化之路。他们分化成从事不同职业的利益群体和阶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标志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领导被领导关系转变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干部开始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样,村干部就不能只是对乡镇负责,他们也要对村民负责。
同时,农村干群关系的主体有出现了一些新的成份:一部分家在农村、因为下岗失业的工人又回到了农村;一小部分非农业户籍但在农村生活的居民;在乡村从事教科文卫工作且具有非农户籍因为自身利益问题而成为农村群众中的一员。
这样,农村干群关系的主体转向复杂化:“群众主体”可以分为农民、非农户籍的农村居民和具有狭义干部身份的乡村教师;而“乡村干部”因为产生的方式和彼此的关系不同而分化为乡镇干部和村组干部。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干群关系的主体就由原来的代表国家利益的(社队)干部和农民转化为代表国家的乡镇干部、代表个体利益的农村群众和代表社区利益的村组干部,从而使主体之间形成了新型的三角关系。
二、当前农村干群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现状
从理论上讲,干群关系主体之间的“三角形”关系有利于彼此之间互相制约,从而能保持三者之间的最佳稳定状态。但是,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长青,这种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大多数地方没有形成融洽的干群关系,反而导致了干群之间的紧张,甚至是对立。主要表现在:
首先,群众对干部的不信任感增强。在转型期的现实中,乡村干部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开始拉远了,群众不愿搭理乡村干部,甚至有困难时,除非不得已也不去找干部;而干部不愿深入农户家中与农民谈心,了解他们的疾苦,为他们的生产、生活乃至家庭出谋划策。群众只有在征收税款、计划生育等伸手向农民要钱时才能见到他们。干群关系主体关系疏远,村民对村干部不认可,导致村干部变动频繁。据吉林省梨树县民政局统计,该县落选村主任的人数逐年上升,1998年为13人,1991年为41人,1994年为51人,1998年为113人。[2](P203)而群众虽然对于乡镇干部无权更换,但他们通过行动来表示他们的不满,如消极甚至不履行义务;为干部工作人为设置障碍;对于个别干部进行人身攻击乃至伤害。越级上访是群众对乡镇干部不信任的明显标志,据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和省信访局联合对河南农村10个县,33个乡镇,48个行政村的入村入户调查表明,大规模的集体越级上访事件逐年增多,1998年上半年集体上访187批,24203人,分别比1997年同期上升33.6%和449.7%。[3](P23)
其次,干群主体间冲突不断。党的宗旨和人民政府的“人民”二字表明了我国各级干部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农村基层干部也是如此,按理说他们与村民的关系应该是融洽的。而在当前,一些地方的村民指责乡村干部“不象话”,是“三要”(要钱、要粮、要命)干部,是“保甲长”;乡村干部则认为农民“不听话”,素质低,难领导。“不象话”和“不听话”之间的矛盾越积越多,主体冲突自然增加。吉林省德惠市和平乡杨八郎村的一个屯。1993年村民们要求干部公开帐目的愿望屡屡受挫后,村民们开始拒绝交售定购粮、拒绝上缴统筹提留款和农业税、拒绝出义务工。因为干群关系严重对立,他们将上级派来的干部拒之屯外,当地干部称之为“白区”。[5]同时,一些基层干部在工作中采用非法手段对待农民,致使近年来农村恶性事件屡屡发生。
其三,非农主体也在冲突中显现出来。乡村教师的身份虽然按规定属于干部,但是,他们在乡村的实际生活中属于群众中的一员。虽然近年来国家大幅度提高他们的待遇,可是,大多数乡镇经常发生拖欠或扣发他们工资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让教师下乡去收三提五统。因此,他们与乡村干部也开始发生了某些冲突,有的地方中小学教师集体停课,要求补发拖欠工资。再者,那些家在农村的下岗失业回乡人员,帮助维护他们亲属的合法权益免受乡村干部的侵犯,也开始成为冲突的主体。这在改革开放以前是不曾有过的事情。从而使得主体之间的关系呈现出耦合状态。
其四,乡村出现了“绝望者”及其报复社会行为。“绝望者”是指他们由于对自身受到的某种对待或遭遇不满,特别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没有单位和干部及时能给予化解,导致他们对社会感到失望,进而绝望而产生的,在社会对我不公平的心理支配下,他们因不满而向社会进行报复。这主要表现在村民利益受损或发生纠纷而得不到妥善解决他们因孤立无援而绝望,就出现了过激行为。如震惊全国的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峪口村14条命案,元凶胡文海曾经也是一个受害者、举报者和上访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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