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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地使用权到土地所有权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2006-12-19 17: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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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所有权问题一直是中国思想界的禁忌,似乎一提到所有权(抑或物权),其潜台词便是私有化。而论及土地问题更犯了“天下之大不韪”。中共在1949年以后通过“三步走”的方针[1],将全国山河染成一片红彩,“三面红旗”迎风高展,近一千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竟容不下一个“私有制”,尤其是在广袤的农村,从河南新乡缘起,在这片中共藉以生息、发展、壮大的土地上一夜间矗立起无数个“一大二公,一穷二白”的人民公社,难怪西人感叹:为什么“小私有”的中国农民会比俄国的村社农民更易于被集体化[2]?然而历史最终告诉我们,这是毛泽东一生中仅有的几个错误中的一个,挺过了大跃进,三年灾害和十年动乱的中国农村和中国农民,已经是千疮百孔,百废待兴,他们没有精力再去亲历一场浩劫。“饿死不如犯法”!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18个农民的血手印似乎在预告着一个新的开始。我们确实应缅怀这些先驱和勇士,还有那些卓有见识的领路人,如果不是他们的创举,也许我们现在还身处票证时代。当改革在广阔的绿野上翻腾时,海风也吹来了,整个华夏大地开始跳跃起新的音符。

变革

  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或称农地使用权)的确立经历了一个过程。在中国讲稳定土地的使用权,不同于在别的国家,不是稳定私有制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而是稳定土地公有制下的家庭经营的使用权。而今天的家庭经营,还是小农经济。传统观念认为它与社会主义不相容。改革以前,中国各级领导机构一直在反对包产到户,就是出于这种估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农业问题的决议中还写明“不要包产到户”。原草稿是“不许”,定稿时改为“不要”,只争得一字之差的松动。在当时环境下,用包产到户取代人民公社,已经是群众和领导机关经过长期博弈之后相互妥协的产物。当时把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统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考虑土地用于农耕,最忌掠夺性短期行为,因此想比照历史上有过的经验——“永佃制”(即无限期租赁)设计承包制。但权衡利弊,赞同者少,怀疑者多,认为不符合责任制概念,怕节外生枝,引起新的争论,影响以家庭联产承包制取代人民公社这个主题,因此暂时搁置了。198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可见,当时还没有明确提出家庭联产承办,而仍旧坚持人民公社的提法。到1984年,中央决定先定承包期为15年,看看各方反应,以随机作出决策,再递增延长期。这样做,今天看来算不上最好的选择,但在当时却是不可避免的[3]。

小平同志的南方讲话是对中国思想理论界的又一次大解放。一年后,也就是1993年,在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的第六条规定:“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4]’”这一宪法修正案的显著特点是彻底放弃了人民公社的提法,明确了家庭联产承包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了将法律政策化,中央政府从1993年开始推行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 并多次发布重要文件予以强调,表明了坚决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政治态度[5]。

江泽明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6]。随后,中共中央委员会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中指出:“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7]。’”两个月后,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这一建议,并将它写入宪法。由此,中国农村土地权问题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得到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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