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2006-12-19 17:5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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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是,由于整个社会过分地以经济效益为取向,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由于对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基本理念的漠视,致使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这突出地表现在中国农民阶层在公正对待方面往往处在十分不利的位置,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包括许多人为造成的问题。这种情形,使得农民的地位从总体上日益趋于弱势,使得城乡之间以及农村内部的社会分化出现了某种畸形化的状态,而且削弱了中国农民发展的潜力,直接妨碍了非农化、城市化的进程,进而对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许多负面的效应。因此,农民的公正对待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的解决,那么,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将是不可能的。
一、农民公正对待问题之现状
在考察涉及到农民具体的公正处境问题时,人们往往只是用单一的标准,比如:或者只是以基本生存的满足状况,或者只是以机会平等的状况,或者只是以收入差距的状况等等来予以衡量,因而对于中国现阶段农民所面临的公正对待方面问题的现状难以有一个全面和清晰的把握,很容易陷入这样或那样的偏颇境地。
实际上,如果综合地以公正所包括的基本需求的保证、机会平等、按照贡献进行分配(收入的初次分配)以及社会调剂这样几项基本规则作为分析视角,那么便可对中国农民有关公正对待方面的具体处境能有一个大致全面的了解。
第一,在基本需求的保证方面。
应当承认,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社会获得了历史性的发展:粮食产量在1998年达到了创记录的51229.5万吨,2000年也保持在46217.5万吨;[1]农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2000年的2253.42元;[2]农村中的绝对贫困人口由1979年的2.2亿人降至2002年的3000万人。中国农村就总体而言已经基本解决了中国农村社会最为基本的需求——温饱的问题。中国农村长期以来就存在着人地关系紧张的问题。2000年,中国农村人均经营耕地为1.98亩。[3]但是,同以往有所不同的是,现在粮食的单位产量大幅增加,供农户的日常生活消费已经不成问题;再加上1997年前后开始的新一轮土地延包30年的政策,使得农民在一个相对来说比较长的时期对土地拥有使用权。这些,使得土地对于农民的基本来说,越来越具有了基本的“保障”作用。有关农民“种地养命,打工盖房子”的说法便是对现在土地此种功能的概括。这也就意味着在粮价不断波动的市场经济中,农民在最为基本的生存底线上具有了一定的抗风险的能力,能够比较长的时期里维持简单的生产和再生产,从而为维护每个农民基本的“人的种属尊严”确立一个起码的必要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对农村的贫困线定得过低。这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中国农村真实的绝对贫困状况。2000年,中国农村的贫困线为635元,而国际上通常认定的发展中国家贫困线是每天一美元或两美元。两者相距甚远。如果按照国际惯例,即便是按照每天一美元而且是按照购买力平价的标准来看,那么中国农村里的真实存在的绝对贫困人数显然也是要远远高于3000万人。
第二,在机会平等方面。
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社会结构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阶级身份、户籍身份、就业身份、所有制身份等等将人们区分为不同身份群体的次级社会制度,构成了一种弹性很低的社会结构体系。[4]而且,当时的社会流动基本上是处在一种停滞的状态,城市和农村被严格的户籍制度人为地分成两个相互隔绝的板块。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整个中国社会在机会平等方面获得了重大的进展。原来的身份系列开始瓦解,社会流动逐渐正常化和加速化;城乡之间原本相互隔绝的板块被打通,城市化程度明显提高,城市化水平由1978年的17.92%上升到2000年的36.22%;[5]人们越来越看重起点的平等而不是最终结果的相似,机会平等、公平竞争的规则愈益为中国民众所广泛认同。
从某种意义上讲,机会平等对于中国农民的意义更为重大。扶农、重农固然十分重要,但从根本上来看,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在于非农化。“一般地,农民转化为非农民,从职业转移起步,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农民非农民化的逻辑起点。”[6]就非农化而言,虽然就地的非农化也不失为路径之一,但毕竟就地所容纳的人数十分有限。显然,非农化的主要途径当为城市化,换言之,城乡之间的社会流动对于农民来说至关重要。
中国农民向非农化领域的流动有着一种明显的反差现象:一方面,农民有着强烈的非农化的冲动。按照世界平均的农业生产率大致计算,我国的种植业最多只需要4000万到5000万人。所以,大量的农村人口必然会卷入非农化的过程。现在全国有8000万人以上的民工,而且在未来5到10年左右的时 间内,每年需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出1500万到200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10年内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出的总规模需要达到1.5亿—2亿人才行。[7]另一方面,在非农化过程中,却仍旧存在着大量的基于原有“身份”的社会歧视和种种限制,从而严重地妨碍了非农化进程。
从政府层面上看,对于来自城市和农村的劳动者有时会不由自主地流露出一种有所区别的对待政策。比如,“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是处于政策劣势的,并且这种政策上的劣势可能还会持续相当长一段时期而得不到改善。”某些白领行业和管理行业不允许流动人口进入,而且在流动人口和市民并存的行业中两者存在着一种不平等的竞争。[8]再比如,在政府的正式用语当中,将城市中失去工作岗位的人称作“失业者”或是“下岗人员”,而将农村中实际失去工作岗位的人称作“剩余劳动力”。本来,这两个称谓没有什么差别。但是,将之同时使用并分别固定地指称不同的人群,则明显地反映出了政府有所区别的态度。试想一下,在具体的称谓方面,来自农村的劳动力都享受不到最起码的“国民待遇”,那又怎么可能在具体的政策上得到平等的对待。“失业者”或“下岗人员”的称谓,暗含着这样的意思:即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帮助他们寻找工作机会,而且,在“失业”、“下岗”期间,政府有责任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用。但是,“剩余劳动力”则意味着“多余的劳动力”,而不是“失业者”。因此,政府没有特别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地安排其就业,也没有义务筹措其日常的生活费用。政府层面上的厚此薄彼,于此可见一斑。在具体的工作环境以及城市生活的层面上,来自农村的流动人口更是倍受歧视。这些进城的农村人口在我国社会身份体系中仍是农民,没有被国家认可为城市化人口,与仍然滞留在农村的人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享受不到国家给予市民的各种福利待遇。[9]农民工的工作条件是比较差的,他们往往从事一些低级的工种,劳动强度大,工资偏低,10多年来基本停留在400—500元的水平上,[10]而且其基本的劳动权益往往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工资被拖欠的现象经常发生,城市大部分的用人单位对于来自农村的打工者均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对于北京市来自安徽省的农村流动人口的“安徽村”的一项调查,比较综合地说明了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职业和生活状况(见表1)。另外,在城市生活中,农村的流动人口往往受到市民的歧视,他们处在一种边缘化的状态,而很难进入城市生活的主流,因而经常是集中而居,尽量同市民的生活圈分割开来。
第三,在收入的初次分配(按照贡献进行分配)方面。
公正的分配规则应当是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即按照劳动投入的数量、质量,按照资金、技术以及管理等生产要素来进行收入的初次分配。对于现有的社会资源如何进行分配,最直接地体现了公正规则的兑现程度。应当承认,同改革开放以前相比,中国农民在按贡献分配方面获得了重要的进展。由于分配同自身的切身利益直接结合在一起,由于分配同自身的劳动经营状况直接挂钩,因而中国农民在收入初次方面的公正程度大为提高,一举改变了改革开放以前的那种平均主义式的分配方式。然而,对中国农民来说,旧的分配不公问题解决了,新的分配不公问题却出现了。其一,从劳动的投入来看,相对其他国家而言,中国农民在极为有限的人均耕地中的劳动投入量是很大的。但是,国家对于农业的实际补贴微乎其微,“国家财政支农支出占总支出比重年际间忽高忽低,起伏不定,未能形成一条稳定的轨迹。”[11]再加上粮食价格近年来不断走低,从1997年—2000年粮食的市场价格下降了40%。[12]所以,农民从种植业中所获甚少。其二,从生产要素的投入来看,农民缺乏资金、技术,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且人均耕地极少,所以,中国农民很难谈得上在这方面得到多少回报。除此以外,中国农民所拥有的往往只是劳动力本身了。但是,在中国社会,不仅是农村存在着大量的“富裕”劳动力,就是城市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于是,中国农民的充分就业问题难以得到顺利的解决,进而按贡献分配的公正规则也难以充分的兑现。
更为严重的是,中国农民的负担尤其是额外负担过重。就总体而言,目前中国农民的日常生活只能维持在一个简单的生产和再生产的水准。1999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是2210元,而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是599.72元,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是57.63元,生活消费支出是1577.42元,这几项支出相加为2234.77元,已经超出了纯收入总额。[13]而且,同城市中的就业者相比,农村中的就业者没有社会保险一说,因而无形中又少了一块收入,并导致很脆弱的抗风险能力。就是在这样的一种情形之下,农民交纳的各种费用的增长幅度远远高于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1985年农民所交纳的“正税”(农业各税)为42.05亿元,到200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465.31亿元,增长了11倍;而农民的人均纯收入1985年为396.6元,2000年为2253.42元,只增长了5.67倍。[14]在国家的“正税”之外,农民还要交纳许多额外的费用,如各种各样集资甚至包括农网改造的费用其数目总额往往要超过国家的“正税”。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以资代劳”等费用,全国人均约为180元,占上年人均收入的10%以上,占农民现金收入的16%,已远远超过“上年人均收入5%”的最高限。除此而外,农民负担还来自请客送礼、中小学乱收费、看病乱收费及高价电费等。[15]实际上,这是一种超经济剥夺的现象。现在,本应由国家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实际上是由农民在负担;庞大的基层政权的运转费用大部分也是由农民在承担。虽然国家三令五申规定农民交纳的各种费用不能超过纯收入的5%,而且农村状况统计数字的水分经层层过滤,到了国家统计局这一层所公布的数字真实度大为提高。但农民交纳各种费用是按乡村的统计数据(初次统计数据)为准。这种统计的水分较大,据保守的估计,其水分在20%以上。所以,农民免不了在实际中多交各种税费。在城市,居民交纳所得税是有起点条件的,即有收入且每月收入超过800元人民币者。但在农村,不管收入多少,不管老幼皆要交纳各种税费。这显然很不合理。再者,农民在一些同样的日常生活必需项目的开支中,有时要比城市居民高得多。比如,城市居民用电是每度0.4元左右,而农村居民用电则往往是每度0.8元左右,无形当中又多增加了一部分额外负担。
由上可见,中国农民在收入分配领域往往是处在一种不公的境地,即:该得到的往往没有得到,不改拿走的却被拿走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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